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坤(3403231974****0296):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远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山远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745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45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据实计付);二、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远扬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山远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8元,由被告张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