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建良(3308231978****0916)、刘红梅(3308811984****43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4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7426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由垫款之日开始计算,要求计算至垫付款项偿清之日止),暂算到起诉日违约金为38915.1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HHR270英致G3(车辆识别号:L3AKFEM35GY002753,发动机号:G0018939)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五.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承办人李亿朝/书记员谢宁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