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俞金雄(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4****6993):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玉诉被告俞金雄、柴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9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姜洪玉撤回对被告俞金雄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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