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邵华军(3308231978****551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邵华军归还原告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4679.53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为25963.96元,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计算方法据实计算]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1日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承办人张发水/书记员谢宁 联系电话:0570-4115365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