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先定(3401221976****5929):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诉你、黄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5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永梅、毛小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0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4130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