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2FUHET01):
本院受理原告周李仙与被告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李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李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