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法清(3308231978****2113)
本院受理原告黄方有与被告姜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5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姜法清归还原告黄方有借款本金696270元并支付利息305430.4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止,021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696270元、月息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 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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