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锋贵(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431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锋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9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垫付款25562.02元;二、要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6月17日起以25562.02元为基数,按年化6%为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暂算至于2021年7月17日为7796.4元;三、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H9729P雪佛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SGPC54RODF095064,发动机号130370686)在折价或变卖、拍卖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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