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长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551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向明轮胎经营部诉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向明轮胎经营部货款8909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89091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山市向明轮胎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6元,由被告王长江负担12587元,由原告江山市向明轮胎经营部自行承担55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