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成粕魁(3308811994****1315)、杭州华魁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91330104352449389B):
本院受理原告鲍美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人民币2500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8220.54元(以 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 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17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永梅、毛小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8日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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