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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3739号原告张建波与被告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4 16:14:42    阅读:584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柴小明3308231972****5317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波与被告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739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材料款74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以银行基本利息为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31414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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