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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3367号原告黄绍勤诉被告周开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8 14:52:36    阅读:538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周开雨(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3719):

本院受理原告黄绍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开雨支付原告黄绍勤劳务工资1012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周开雨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十八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 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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