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加忠(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7918):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9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毛加忠归还原告医疗赔偿金50000元,3.被告毛加忠个人承担原被告2018年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贷款70000元的本金以及利息以及一切费用,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荣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建国、张启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峡口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