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21)浙0881民初1514号原告王国义诉被告游兴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1 14:24:02    阅读:611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祝学军(3308231967****0719):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祝学军归还原告毛建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61100元(已扣除已支付部分),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原告负担1080元,被告承担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4141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民二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16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