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金荣(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9****2026):
本院受理原告吴土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予原告吴土根与被告王金荣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土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