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德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511X):
本院受理原告琚雅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4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德福归还货款3900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从2013年5月 7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管玉江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贺村法庭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