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硕(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0****3410):
本院受理原告何鑫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许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鑫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付);二、被告许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鑫磊代理费损失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许硕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2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