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邵华军(3308231978****551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邵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79.53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止为25963.96元,其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计算方法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邵华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 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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