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武(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1****693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格立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徐武支付原告浙江格立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212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 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武支付原告浙江格立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徐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41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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