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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3569号原告张义诉被告孙先定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3 17:21:00    阅读:757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孙先定(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60302135X):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诉你、黄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孙先定归还原告张义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孙先定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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