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成粕魁(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406181315):
杭州华魁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52449389B):
本院受理原告鲍美英诉你、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成粕魁、杭州华魁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鲍美英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其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4元,由被告成粕魁、杭州华魁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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