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玉青(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0319):
本院受理原告叶发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4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江玉青支付原告叶发福劳务工资13300元。二、由被告江玉青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严小贞、周小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30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