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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348号原告叶晓辉诉被告王加秀、王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31 17:55:43    阅读:915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王加秀(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7****5935、王瑜(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5****5922)

本院受理原告叶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加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1216元(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5月25日算至2021年12月24日,共7个月,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月利率1.28%计算),共计501216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加秀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3、依法判令若被告王加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王加秀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巨化滨二村6幢2单元205室的房产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王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严小贞周小云成合议庭,定2022525上午9:00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331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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