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光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5717):
本院受理异议人柴忠土与被执行人江山市金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执异6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执行异议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追加股东袁光明为被执行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申请执行人柴忠土借款本金及利息170250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郑爱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颖、审判员刘荣辉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 郑爱萍 联系电话:0570- 4119102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13号行政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