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志祥(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5****1616)、
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JFAN9U):
本院受理原告潘锦涛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9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办理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为原告、被告赵志祥各占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股权50%,修改公司章程、置备股东名册;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杨丽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梅、毛小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一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