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鸿忠(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3****831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李鸿忠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借款本金99999.15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止的利息为23378.23元,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李鸿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 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江山市峡口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