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肖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4337):
本院受理原告侯松林诉你方、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毛肖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松林借款本金7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侯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35元,由原告负担1184元,被告毛肖君承担1905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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