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加荣(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7****8916)、项姚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892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5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戴加荣归还代偿款2125.94元;2.判决被告戴加荣支付利息损失637.78元(利息损失按照垫款金额的30%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H2213H一汽马自达6系列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FPM4ACCXB1A06714,发动机号:80327661)在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项姚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5.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荣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启高、周建国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6:00在本院峡口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