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虞仁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831X):
本院受理原告郑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93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第一被告巫杰兵立即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利息167565元,其中2010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62750元(按本金5万元且月息3%计),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1月24日的利息2890元(按本金4.8万元且以LPR一年期4.25%计),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8日(起诉之曰)止利息为1925元(按LPR一年期3.85%计),之后的利息按LPR一年期计算至以上款项还清之曰止;并由第二被告虞仁华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第一被告巫杰兵支付逾期借款天数(2010年11月2日至2022年1月28日)的利息8545元,之后的利息自2022年1月29曰起至以上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由第二被告虞仁华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第一被告巫杰兵支付违约金10000,并由第二被告虞仁华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第一被告巫杰兵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由第二被告虞仁华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荣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启高、周建国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6月9日14:00在本院峡口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