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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被告戴惠君、余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4 08:37:11    阅读:689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戴惠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9****611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诉你和余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戴慧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计至2021年8月9日止的利息10464.44元,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据实计付,同时按照涉案合同(合同编号33020120200079828)约定计付复利。二、被告余小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6元,由被告戴慧君负担,被告余小芳对该费用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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