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井一(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5119):
本院受理原告任光龙与被告郑晋强、王井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9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郑晋强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子款人民币9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井一在被告郑晋强不能履行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时,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林肖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林肖 联系电话:0570- 41194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