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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511号原告王俊财诉被告祝文德、吴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5 15:30:44    阅读:670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祝文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7519)、吴香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7542)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俊财借款本金356000元及利息(计算标准: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8000元利息)。二、被告吴香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本金246000元及利息(计算标准: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8000元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由原告王俊财承担690元,由被告祝文德、吴香梅承担5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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