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闵素玲(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5****5322):
本院受理异议人毛冬英、余志锋与被执行人周建君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余志锋、毛冬英申请追加闵素玲为(2021)浙0881执216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 郑爱萍 联系电话:0570- 4119102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13号行政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