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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514号原告张成仙诉被告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9 15:14:14    阅读:817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王文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文林归还原告张成仙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文林赔偿原告张成仙律师代理费损失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文林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兴华苑15幢3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浙(2021)衢州市不动产权第0039387号】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由被告王文林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十九


承办人: 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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