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光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5717):
本院受理异议人柴忠土与被执行人江山市金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袁光明为(2012)衢江执民字第13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江山市金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承办人: 郑爱萍 联系电话:0570- 4119102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13号行政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