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文斌(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5118):
本院受理原告武夷山市红天下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斌、严小莉、郑斌、刘文贞、吴淑娟、姜慧敏、柴天宇、第三人浙江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江林茶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追加被告刘文斌、严小莉、郑斌、刘文贞、吴淑娟、姜慧敏、柴天宇为(2021)浙0881执1943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刘文斌、严小莉分别在对浙江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出资400万元和100万元范围内对(2019)浙0881民初326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210万元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郑斌对被告刘文斌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文贞对被告严小莉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姜慧敏、郑斌分别在对浙江江林茶叶有限公司未出资4500万元和500万元范围内对(2019)浙0881民初326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210万元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吴淑娟对被告姜慧敏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淑娟、柴天宇分别按股权受让比例对被告郑斌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刘文斌、严小莉、郑斌、刘文贞、吴淑娟、姜慧敏、柴天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人:邱强 联系电话:0570-41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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