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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515号原告巫小凤与被告王天生、廖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3 10:10:49    阅读:672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王天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871X):

廖平飞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2924):

本院受理原告巫小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51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生归还原告巫小凤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据实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天生赔偿原告巫小凤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廖平飞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王天生、廖平飞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三

 

承办人: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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