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妙(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283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格立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7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饲料款92455元及滞纳金32174元(滞纳金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按月利率1.2%计算,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据实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