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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955号之一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鸣铭贸易商行与被告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11:02:26    阅读:395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91370211MA3MEEPPOL):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鸣铭贸易商行诉你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9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鸣铭贸易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十五

 

 

 

承办人: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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