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0315):
本院受理原告巫炳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48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据实予以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胡华栋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胡华栋 联系电话:0570- 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民事审判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