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晓玲(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2084):
本院受理原告吴雄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吴雄伟与被告郑晓玲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郑晓玲返还原告吴雄伟货款31372元;三、被告郑晓玲支付原告吴雄伟逾期交货违约金5881元;四、被告郑晓玲赔偿原告吴雄伟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上述第二至四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被告郑晓玲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7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037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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