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长征(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66****1119):
本院受理原告祝草清诉被告祝恒良、第三人郑长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撤销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881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二、要求准予对被告祝恒良在江山市贺村镇敖坪村租金收入15000元的执行;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