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加秀(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7****5935)、王瑜(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5****5922):
本院受理原告叶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加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晓辉4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予以计算),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二、被告王加秀以其坐落于衢州市巨化滨二村6幢2单元205室房屋对上述还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王瑜对上述还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2元,由二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3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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