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水萍(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3129)、
夏玲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2****4915)
本院受理原告俞飞诉徐水萍、夏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3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7101.68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32333.3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24768.34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门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