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508234919):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春兰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据实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