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爱花(3308231974****1928):
本院受理原告郑裕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郑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郑裕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 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