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梅(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69****2526)、
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1681261G):
本院受理原告祝林仙诉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林仙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 4月 1日起至 2020年 8月19日止按月利率 1. 5%计算,从 2020年 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3.7%的四倍据实计算);二、被告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林仙律师代理费损失 10000元;三、被告李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105元,由被告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李梅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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