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志祥(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5****1616)、
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JFAN9U):
本院受理原告潘锦涛诉被告赵志祥、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余奎、刘光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967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在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占股50%,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变更为原告占江山祥通物流有限公司股权50%,修改公司章程、置备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杨丽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梅、毛小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8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一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