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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881民初88号原告余文继诉被告李红、吴良飞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3 09:23:25    阅读:810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李红(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7****5132):

本院受理原告余文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余文继与被告李红于2018年9月6日所签订的《合伙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文继合伙设备折价款240000元、合伙投资款117000元,共计357000元;三、驳回原告余文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6元,由被告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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