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HDGQ5D)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翊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3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原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4952.6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请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4952.6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仲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小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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